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發生一些意外,造成一些刑事案件,而一旦發生此類案件后相關的公安部門就會介入調查,有可能會面臨牢獄之災,這時候最大的爭取就是取保候審,那么刑訴法特別條款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么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刑訴法特別條款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并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可不經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適用對象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拘留
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于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4、逮捕
是指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罪犯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罪犯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有查證屬實的?;蛘叻缸锸聦嵖梢允欠缸锵?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赡芘刑幫叫桃陨闲塘P,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在滿足上述的四個條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進行取保候審,而且具體的執行程序由當地的公安機關部門來執行,詳細情形可以咨詢當地律師為你解答。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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