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期間羈押到期的怎么辦?
二審期間羈押到期的可以延長審理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羈押時間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羈押時間可以折抵刑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羈押到期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羈押措施到期后如果要繼續偵查的,就需要就帶強制措施,而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權要求解除羈押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法院通常會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審理工作,實際上一審和二審的審理時間都是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相對應的延長的。但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前,嫌疑人被羈押的時間可以沖抵在刑期中。
超期羈押申請偵查監督可以嗎?
超期羈押的責任追究誰?
在羈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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