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審時可以撤回上訴嗎?
可以撤回上訴,二審審理的時候如果當事人覺得自己有需要撤回上訴,往往是可以結合實際的情況將上訴撤回來,法院是會同意撤訴申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法院裁定”的規定,原告在一審作出裁定后提出上訴,一審裁定即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二審法院未作出宣告前,均可以撤回一審的起訴。也就是說,只要是法院未宣判前,不管是一審宣判前還是二審宣判前,原告都可以撤回一審的起訴,原告的申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兩級法院均是獨立的行使審判權。二審期間,周某只能撤回二審的上訴,而不能撤回一審的起訴,二審法院作出準許周某撤回一審起訴的裁定是錯誤的。二審法院的裁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的規定。對周某的申請,二審法院只能作出是否準許撤回上訴的裁定,而不能對一審的起訴作出準許撤回起訴的裁定。
二、撤回上訴的條件
(1)須由上訴人或特別援權的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可以是書面、口頭兩種形式,口頭申請應記入筆錄,并通知被上訴人。
(2)必須在二審法院作出判決前提出。
(3)是否允許撤回上訴要由法院銳定,上訴一經撤回,上訴人喪失上訴權,無論上訴期間是否屆滿,上訴人均不得再行上訴,上訴程序即告終結。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提出上訴后,往往因一些情況或者原因發現不需要進行上訴,或者不符合上訴的條件,這時就需要撤回上訴,具體情況可以聘請律師對相關情況進行法律認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民事訴訟撤訴口頭申請可不可以?
民事訴訟法撤訴的后果是怎樣的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如何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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