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審判人員具體包括哪些人?
1、審判長
2、審判員
3、人民陪審員
4、書記員
5、法警
審判長的職責
(一)擔任案件承辦人,或指定合議庭其他成員擔任案件承辦人;
(二)組織合議庭成員和有關人員做好庭審準備及相關工作;
(三)主持庭審活動;
(四)主持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作出裁判;
(五)對重大疑難案件和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依照規定權限審核、簽發訴訟文書;
(七)依法完成其他審判工作。
書記員的職責
(一)辦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
(二)檢查開庭時訴訟參與人的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三)擔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記錄工作;
(四)整理、裝訂、歸檔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事務性工作。
陪審員的職責
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參加案件調查; 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參加案件評議。 人民陪審員遇有下列情形,有權向院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判活動違反法定程序的; 認為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處理確有錯誤或者顯失公正而在合議庭未能解決的; 審判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審判人員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時間一般是什么時候?
對于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
1、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2、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后,再開庭審理。
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法庭,在正式的開始審判工作之前,都會詳細的和到場參加訴訟的這些人員,介紹一下法庭審判人員的組成的。法庭審判人員之間的這些工作也是為了相互監督,確保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審判人員基本上都是來自于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人員,所以,審判監督工作當然還需要立法加以約束。
公開審判原則是什么意思
審判委員會組成人員都有哪些
審判委員會的具體職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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