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屬回避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親屬回避。凡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凡有兒女姻親關系的,不得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的人事、監察部門工作。
公務員回避制度是為了防止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為親屬徇情營私而對其任職和執行公務所采取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二、相關知識
1、任職回避
任職回避,又稱職務回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1)任職回避親屬
①夫妻關系;
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回避職務
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
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變通執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職務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地域回避
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適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回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適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回避主要規范對象為原籍任職。
3、公務回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回避。
所以說,親屬回避制度這不同于司法辦案過程當中法律上規定的回避制度,親屬回避制度本身就是為了避免各公務員之間在執法過程當中,有這種親屬關系進而有徇私舞弊的可能性。所以說,如果自己家里面的這些親屬在國家某些行政單位擔任公職,自己在報考公務員的時候就要先了解一下親屬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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