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簡易程序還用去結案嗎?
簡易程序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需要雙方到交警隊結案,交警給下達簡易程序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交警的工作就結束了。如果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傷者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如何賠償。
(一)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1、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且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二)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4、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簡易程序的處理程序
1、在事故現場的處理程序:
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簡易處理程序: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本身能用簡易程序來處理的交通事故,無論是傷情還是責任劃分問題都非常的簡單,基本上沒有造成任何的人身傷亡,而且整體的損失也不會超過3萬元。所以,既然已經是簡易程序,那么就賠償的問題專門再到交警隊去結案也是多此一舉的,簡單的交通事故最好還是協商解決。
不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是否構成逃逸?
如何應對交通事故索賠中的漫天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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