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案件審理的司法效率,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作出了明確規定。通過法律明文規定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的種類,防止司法人員或其他人員利用權力影響司法審判的公正。小面就隨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刑事訴訟法管轄的種類有哪些吧。
一、刑事訴訟法管轄的定義
刑事訴訟法管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上的分工,即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以及審判機關內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偵查機關與審判機關之間以及偵查機關內部的職能分工稱為立案管轄,審判機關內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稱為審判管轄。
二、刑事訴訟法管轄的種類
(一)職能管轄
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范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以上,大家對刑事訴訟法管轄的種類有了一定的了解。在遇到訴訟案件時,大家可以根據上面介紹的知識判斷案件的受理法院。然而,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并非所有案件都適用上述管轄規定,某些特殊案件仍要結合實際確定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最新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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