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社會主義國家,任何一項司法制度的存在都應該做到絕對的公平公正。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法規(guī)也會保障正當?shù)暮戏嘁妗T谛淌略V訟法在行使的時候,對一審結果不是很滿意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二審,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上述。不過在上訴的時候很多人會關心到上述會不會加重刑罰的這樣一個問題,那么刑訴法上訴加刑的方法是怎樣規(guī)定的?
刑訴法上訴加刑的方法是怎樣規(guī)定的?
上訴不加刑的例外情況
1、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9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罰。 法律一方面規(guī)定了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范圍內(nèi)對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罰,這個條件即上訴不加刑適用的范圍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訴的情況下;另一方面又規(guī)定在一定條件下對被告可加重其刑罰。看似是對上訴不加刑的修正,其實它是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從反面加以限制、所作出的補充說明,以使人們更加明確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范圍。前者是一種積極的,從正面規(guī)定上訴不加刑的適用范圍;后者則是一種消極的、反面的限制其適用范圍。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完整內(nèi)容。
2、除被告方上訴權人外的其他上訴權人的上訴或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里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有兩個來源:一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確實有錯誤,處刑極輕提出的上訴;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人民檢察院經(jīng)過審查后提起抗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尤其是自訴人提起上訴,一般都不利于被告的利益,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的處罰不符合罰刑相適應的原則,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如果對他們的上訴,也采取不加刑原則,無疑會使他們的上訴或抗訴失去其應有的意義。
3、但是,對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如果明顯的與上訴不加刑原則相違背,也應加以限制。例如2001年11月28日晚,在蕪湖縣趙橋鄉(xiāng)楊老村發(fā)生的李某(限定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殺人案。該案經(jīng)馮其江撰文《一審被判有期徒刑 上訴要求槍決 本案上訴是否有效》,于2002年9月8日在《人民法院報》發(fā)表后,曾在9月22日、10月20日人民法院報上引起兩次全國性探討。本人認為:這種上訴是無效的。首先,違反正常人思維邏輯,通常情況下,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總是從對自己有利的方面考慮,想通過上訴程序,改變或減輕對自己不利的判決;其次,縱使一審法院量刑不當,對量刑不當?shù)纳显V案件,只能減輕,不能加重。國際通例,上訴是不加刑的。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7條也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最后,即使上訴有效,除增加一個案件數(shù)、增加上一級法院工作量之外,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上一級法院是不可能改變對李某的處罰的,更不可能加重判處李某死刑。該案經(jīng)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已定性上訴無效。
可以看出在我國的刑訴法中,主要實行的是上訴不加刑原則。當然上訴不加刑的情況是在滿足國家相關規(guī)定以后才可以的。我國司法制度為了保障絕對的公平公正,對當事人提起上訴,遵循上訴不加刑原則,也是為了使當事人的權益能夠得到更好的維護,在提起上訴的時候沒有那么多后顧之憂。確保了我國法律的公平公正,如果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在量刑的時候,法院會重新考量。
最新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2020最新刑事訴訟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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