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這個社會,在偵破一些案件的時候,需要采取一些專業的特殊的偵查手法,這就要求相關工作人員掌握技術偵查的一些技巧。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很多人對于這方面的時候并不是十分的了解,比如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訴法技術偵查范圍包括哪些?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案件范圍
1、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二、期限
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材料的保密運用等
1、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2、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四、秘密偵查
1、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2、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3、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首先小編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采取技術偵查的手段的,其次,可以采取技術偵查的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等,并且需要辦理一定的手續。如果大家對于這個問題還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咨詢。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范圍包括哪些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條件是怎樣的
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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