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各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審理,且在沒有掌握證據的清新下不得判決案件,故而司法機關的職員會采取個各種辦法收集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某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有人公民會做偽證,你是否知道偽證罪刑事訴訟法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一、偽證罪刑事訴訟法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刑法解釋: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本條是關于偽證罪的處刑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活動。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包括四種人: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白C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實情況,以自己的證言作為證據的人。“鑒定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和判斷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記錄人”,是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對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各個環節的訴訟活動進行記錄的人。這種記錄主要由偵查員、書記員擔任?!胺g人”,是指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請,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活動中擔任外國語言文字、本國民族語言文字或者啞語等翻譯工作的人。這四種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定的義務,是否能夠如實提供證言、鑒定、記錄、翻譯,對案件處理的正確與否具有重要的關系,只有四種人才屬于本罪的主體,不屬于上述四種人的,不構成本罪的主體?!芭c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輕還是罪重具有重要證明作用的事實?!肮室庾魈摷僮C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規定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明確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說,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所提供的與案件事實不符的情況是故意所為,由于過失行為,如未看清楚,判斷錯誤而提供了不實的證言,因筆誤造成記錄錯誤等不構成犯罪。二是所提供的證言、鑒定結論、筆錄、翻譯與案件事實不符。如將張三的行為說成李四所為,將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鑒定為精神病人,在記錄、翻譯時將被告人、證人所講的事實改變為虛假的等。“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是指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也就是行為人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目的是為了陷害他人,從而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較輕的人受到較重的處罰,或者將真實的罪證隱匿起來,以使犯罪人逃脫刑事追究。需指出的是,對于證人故意提供假證言包庇罪犯的應按照本法關于包庇罪的規定處罰。本條對偽證罪規定了兩檔處罰,對犯本罪的,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于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主要是指犯罪手段極為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如致使罪惡重大的案犯逃脫法律制裁,使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
二、偽證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顒?,是復雜客體。但也有人認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偽證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例如隱匿罪證的偽證犯罪行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它必須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認為,偽證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偽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顒?,這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a href='http://www.7756740.cn/susong/7.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102 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49 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 1000 元以下的罰款、 15 日以下的拘留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偽證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偽證方式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
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于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 26 條規定,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給予行政處分 ;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對于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它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并可酌情處以罰款 ; 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 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 1987 年 6 月 29 日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或有關資料,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 ;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法律、法規中提及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隱瞞事實真相,毀滅、偽造、隱匿有關資料,但不是在刑事訴訟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于偽證罪,只能分別情況,以其它犯罪論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 證人 " ,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 " 鑒定人 " ,是指司法機關為鑒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 記錄人 " ,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 " 翻譯人 " ,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如行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認真,或者學識、業務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記錄、翻譯,或者因錯記、漏記、錯譯、漏譯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會加大處罰,這也是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率。做偽證是一種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若因為他人做偽證而導致了冤假錯案的發生,各直接相關當事人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最新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勞動仲裁是否阻斷工傷認定期限
2021-02-09網上傳播隱私信息如何處理
2021-03-11如何判斷股權受讓人的“善意”與“惡意” 及評判配偶單方轉讓股權的效力
2021-01-29離婚后探視權的時間規定
2021-01-19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起訴由哪個法院管轄
2020-11-20個人可以做傷殘鑒定嗎
2021-03-09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2021-03-11給繼子買房后可不可以要回來
2020-12-17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
2021-02-02離婚需要冷靜嗎,2020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了嗎
2021-03-05擔保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2021-03-17醫療糾紛訴訟的案由包含哪些
2021-01-01房屋中介費收取包括哪些內容
2021-02-16二手房中介應該要考慮哪些因素
2021-01-20員工離職不辭而別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1-01-11公司可以內部調動勞動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嗎
2020-11-23簽保密協議有保密費嗎
2021-03-24離婚又復婚可以再次享受婚假嗎
2021-03-25勞動糾紛一裁終局的情形
2021-03-06購房應該怎樣投保
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