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所占的比例是較高的,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無論是司法機關在審理何種類型的案件時,都是需要按照各法律條文的規定進行的。由于刑事訴訟案件涉及到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生命安全的問題,更需要按照訴訟基本原則進行審理,此項規定是由刑訴法解釋第六條規定的,具體該如何理解此項規定呢?
一、刑訴法解釋第六條關于訴訟基本原則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條文注釋: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充分反映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根本要求和客觀規律,是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和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集中體現。“以事實為根據”,就是要求公、檢、法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以客觀存在的案情作為處理問題的根本依據,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也只能以查證屬實的證據作為依據,不應以主觀臆測、想像或者查無實據的言論作為各種訴訟決定、裁定、判決的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公、檢、法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初步調查后是否立案、偵查終結后是否移送起訴、審查起訴是否提起公訴、開庭審理后是否判決有罪等決定都必須依據法律作出。
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具有以下特點:
(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體現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規律。
(2)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法律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刑事訴訟和其他性質的訴訟必須共同遵守的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等,我們稱為一般原則。另一類是刑事訴訟所獨有的基本原則,如: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等,即刑事訴訟的特有原則。
(3)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一般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一些具體的制度或原則,由于只適用于刑事訴訟的某一階段或僅適用于某一專門機關或訴訟參與人,解決具體的訴訟問題,因此不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如:兩審終審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等。
(4)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具有法律約束力。
各司法機關需要按照此項規定進行審判活動,在沒有掌握事實情況,以及沒有法律依據的情形下,不得對公民的權益進行處分,否則公民可以申請得到國家賠償。得益于此項法規的設定,我國冤假錯案明顯減少了很多。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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