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類案情不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會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審理,若審判中出現法定事由,也可以采取終止或者中止的措施。為了規范人民檢察院的行為,對刑事訴訟法終止審理和中止的情形都做出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終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什么是終止審理
(一)終止審理的概念
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終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6項所規定的內容。
(二)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的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期限。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全案中止審理;根據案件情況,也可以對該部分被告人中止審理,對其他被告人繼續審理。對中止審理的部分被告人,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另案處理。
(三)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原因不同
終止審理是因為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為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情形。
(2)法律后果不同
終止審理后,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
二、刑事訴訟終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終止,僅限于審判階段,表現為終止審理。在審判階段,除上述第1項規定的情形外,對于其他5種情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在出現此類事由后,必須立即終止審理程序,并告知相關當事人。由以上終止的各類情形來看,若繼續審理,受害人不會得到救濟,且浪費司法資源。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的主要區別體現在是否在特定事由取消之后,還會繼續審理。
2020年刑事訴訟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55條規定
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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