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開庭審理之前,一般法院會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庭前審查,了解清楚了案件的具體情況之后,日后開庭審理才能盡快的對案件作出處理。那通常庭前審查的內容都有哪些呢?律霸小編收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庭前審查的內容都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和《法院解釋》的有關規定,庭前審查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1、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等是否明確;
3、起訴書中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地點、是否在案以及有無扣押、凍結在案的被告人的財物及存放地點;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附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的目錄;
5、是否附有能夠證明指控犯罪行為性質、情節等內容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同種類多個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一種類證據中只有一個證據,該證據即為主要證據;(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證據;
6、是否附有起訴前提供了證言的證人名單;證人名單應當分別列明出庭作證和擬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處;
7、已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附有相關證據材料;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復印件是否完備;
10、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至第6項規定的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審查的方法是什么
人民法院的庭前審查程序,只能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即只能審查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書和移送的有關材料,而不得進行提審被告人和證據調查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證人民法院的中立性,防止因為進行這些工作而對案件產生預斷力。
從審查的內容可以看出,此時僅僅是對一些案件的管轄權問題、證據材料等作出的審查,并不會涉及到實質性的審查。而一般實質性的審查往往都是在庭審過程中進行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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