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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在訴訟過程中,有的證人前后提供的證言是不一致的,甚至還有當場翻供的情況出現。對于這樣的情況,按照規定具體的處理不同,但就證人翻供而言肯定是會有一定的后果的,那到底證人翻供有什么后果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證人翻供有什么后果
證人應當如實陳述自己知道事實。如果前次陳述不真實,可以再次陳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問題。如果證人陳述虛假的事實,是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犯罪。
對于證人翻供的證詞,法院會依法要求證人予以合理的解釋,證人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法院對翻供的證詞將不予采信當然,對于前后證詞不一,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另外,證人在刑事案件中前后證詞不一,影響案件判決結果的,可能涉嫌偽證罪。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七條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二、證人有什么特征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借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鑒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證人必須了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后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于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若出現了證人翻供的情況,此時法院會依法要求證人予以合理的解釋,證人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法院對翻供的證詞將不予采信當然,對于前后證詞不一,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而要是翻供的行為涉嫌作偽證的話,那么此時還會追究證人的刑事責任。
如何認定證人證言的效力
證人證言作假怎么辦
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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