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報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有獲得辯護的權利,可以自行辯護,也可以委托他人辯護,在符合相應的條件下,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在特定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適用于哪些情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詳情請看下文。
原規定:
《高法解釋》第36 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一)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二)開庭審理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新法第34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變化:
1、將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擴展到了無期徒刑;
2、將指定辯護的義務主體從法院擴展到了公安機關和檢察院。
解讀:
當前我國刑事案件辯護率不到30%.很多被追訴人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接受起訴和審判,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因此必須擴大指定辯護的范圍。同時,將指定辯護的訴訟階段延伸到偵查、起訴階段,不僅有利于盡早保護被追訴****益,也可以為律師開拓更大的業務空間。
考察方式:
指定辯護歷來是司法考試的重要考察對象,尤其是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今年仍不例外,很可能是一道多選題。記憶口訣可以更改為:
“盲聾啞變成半瘋傻,未成年永遠(無期)拿槍打(死刑)”
補充:
有同學發現新法沒有“未成年”這一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了,其實這是一種誤讀,在新法第267條中這樣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因此,未成年人仍然是應當指定辯護的對象。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的情形,指定辯護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使每一個犯罪分子都充分地享受到辯護權,這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種保護。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怎么行使刑事辯護權?
侮辱罪辯護詞
挪用資金罪辯護詞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收養關系可以解除嗎
2021-01-24哪些必須先復議后訴訟
2020-11-25刑事律師函怎么寫
2021-01-13商標搶注合法嗎
2021-03-05擔保人有擔保期限嗎
2020-12-14車禍劃分責任要多久拿的到
2021-01-24信用卡逾期的立案標準
2021-01-26合同債權的特點是什么
2021-02-24繼承權公證程序有哪些
2020-11-11被小區門禁夾斷腿,應由誰負責
2020-12-10鄰居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2021-01-20集體土地的租賃期限是多久
2021-01-01房屋補償標準能否作為賠償的計算依據
2021-02-23因工致亡應該怎么賠償
2020-12-24勞動關系申請工傷要多久出結果
2021-02-28無錫地區離職補償金標準
2020-12-26哺乳期內被調崗
2021-01-28產品責任險的特點有哪些
2021-03-19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2020-12-10附贈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分析(二)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