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販毒不得減刑假釋嗎?
販毒也是可以減刑的,在服刑期間,只要遵守監規,接受改造,有悔罪表現或立功表現即可減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二、販毒的行為表現方式有哪些?
1、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三、販毒的刑事處罰措施是什么?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綜上所述,犯罪是比較嚴重的犯罪,處罰也很嚴重,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監獄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認真接受改造,也是可以爭取減刑機會的。每次減刑不得超過服刑期限的一半,如被判無期徒刑,應當先減刑為有期徒刑。
販毒法院有關系會被減輕處罰嗎?
販毒共犯共謀如何認定?
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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