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羈押與立案的關系是怎樣的?
1、羈押與立案的關系是一般來說公安機關立案之后才會采取羈押等強制,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端程序,表明案件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軌道,偵查和審判活動才能啟動。強制措施作為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沒有開始就不能使用,否則是對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實際上是一種非法拘禁。對任何一個可能被懷疑犯罪的正常人來說,都是一種人身威脅,是濫用國家權力的一種表現。盡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公安機關針對某種緊急情況可以先行拘留,但這里的“先行”是針對沒有辦理“拘留手續”而言的,是指情況緊急可以“無證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2、《刑事訴訟法》確了先行拘留的對象和適用條件,是為了解決特殊情況下來不及立案但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又必須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實際需要,這里的先行不僅指辦理拘留證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1)因為案件本身情況緊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無證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補證手續;
(2)補證的同時報請批準立案;
(3)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更不得在采取強制措施后久拖不予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若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時,發現某民事主體正在實施違法行為,此時即使案件沒有被立案,也是可以線性采取羈押的強制措施的,但是在羈押之后,也需要在之后及時的補齊相關手續。也即在大部分的情形下,都是先立案后羈押的。
當天未辦理換押超期羈押怎么辦
超期羈押申請偵查監督可以嗎?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有期徒刑如何執行
2020-12-14四級醫療事故有無精神撫慰金?
2021-01-30林地耕地征收土地時如何認定
2021-02-12公司倒閉孕婦賠償標準
2020-11-14煤礦死亡一人如何處理
2020-11-20冒名頂替勞動仲裁會受理嗎
2021-03-21收購公司協議主體是個人嗎
2021-03-06第三方支付的各方主體都有誰
2021-01-03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認定
2021-03-08當事人復婚后又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
2020-12-27公民侵犯個人隱私怎么處理
2021-03-05辦理房產證有時間期限嗎
2021-02-25不安抗辯時能不能解除合同
2021-03-24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賠償哪些
2020-12-19簽定入職擔保書違反勞動法嗎
2021-02-11勞動部門收到集體合同多久未提出異議會生效
2020-11-2060歲員工為什么要簽勞務合同
2021-01-04試用期離職被壓了一個月工資怎么辦
2021-02-04變更受益人法律有怎樣的規定
2021-01-18產品質量責任保險中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義務有哪些
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