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本人不承認會加重處罰嗎?
販毒本人不承認不會加重處罰的,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是根據犯罪事實決定的。不會因為拒不認罪,態度惡劣就加重情節。坦白可以從輕減輕,拒不認罪并不會加重,因為法官審案講究證據,當事人的口供,陳述并不決定你的罪行,即使你積極認罪想去吃牢飯,可犯罪并不是你,證據不指向你,那么就不能定罪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
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拒不認罪,從重處罰”的觀點和做法是建國初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在審判領域的應用,在特定的歷史階段有其合理性。
為了貫徹《憲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規定,司法人員應從程序的價值和人權保障等角度審慎對待被告人“不認罪”的訴訟行為,不宜再將被告人的辯護行為視為“拒不認罪”,進而“從重處罰”。
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販毒的本人是否承認自己已經犯過的罪責與最后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沒有過多的聯系,只不過認罪后的效果會因為其態度的良好而客觀減輕了一定的量刑,但是至于加重處罰也只能是建立在罪犯又被發現了更多的犯罪而累加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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