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案證據鏈包括哪些?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只要這些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就可以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就能夠認定販毒
二、販毒怎么判刑?
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販毒案一般是必須要是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進行認定,但不管是人證還是物證都要確保證據與案件息息相關,販毒案本就是屬于我國嚴格打擊的對象,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受到處應的處罰。
販毒判幾年
販毒多少克可能被判死刑?
販毒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
2020-12-21雇傭關系賠償與工傷賠償哪個高
2020-11-09遺失他人獎章和榮譽證書是否侵犯榮譽權
2020-12-17小貸公司減資條件是什么
2021-01-08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有效情形
2021-01-13政府出讓土地要交印花稅嗎
2021-01-09新婚姻法離婚條件有哪些
2021-03-24民法典包括勞動法嗎
2021-01-242020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1-03-09繼承效力怎么規定
2020-11-28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初探
2021-01-25飛機延誤可以退票嗎
2021-01-31建筑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
2020-12-13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經紀業務產生的法律責任該由誰承擔
2021-02-02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
2021-03-02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可以理賠多少
2021-01-02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是怎樣的
2021-02-08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2021-03-12種植土地轉讓的程序是什么
2021-02-24房屋征收舉行聽證,能否提高拆遷補償嗎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