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蹤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系的狀態問題,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蹤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利害關系人向法院起訴時,既可以先申請宣告公民失蹤后宣告公民死亡,亦可以在符合條件時直接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宣告失蹤的起訴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起訴條件: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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