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法院都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的訴訟標的金額作為計算依據,收取訴訟費用。對于沒有明確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法院該如何收取訴訟費呢?
一、案件沒有明確訴訟標的金額怎么收訴訟費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并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訴訟標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主張過高或者過低的訴訟風險,以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金額。
二、訴訟標的是什么
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三、什么是訴訟標的物
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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