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法院應該退還當事人已經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二、對于訴訟費用有異議的,應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三、哪些案件申請人交納申請費后另行起訴的,申請費可列入訴訟請求范圍?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申請保全的申請人提起訴訟,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四、能否單獨對訴訟費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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