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所以說,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已經成立的案件,宣告判決之前,原告、報案人、申請立案人或起訴人都是可以申請撤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若不存在人民法院不予撤訴的情形的,可以撤訴。向法院書面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報警做了筆錄已經立案了,案件依然可以撤銷,起訴也可以撤銷,例如被告死亡、犯的過錯很小不能構成犯罪,對方賠償損失且已獲得原諒,或者原告不想再起訴追責等,都可以向法院或公安申請,符合條件的經審查批準后會依法撤銷案件。
立案后可以撤銷嗎?哪些情況下立案之后還能撤銷案件?
刑事拘留后撤銷案件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和解后撤銷案件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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