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書案號給了算是受理了案件嗎?
法院給了號就算是案件已經受理了。
一般情況只有受理了才會有案號。除非一些特殊案子,法院在暫時不能把握的情況下,也會出現這種情況。比如一些可能已經有其他人起訴,但案子可能涉嫌刑事案件,如果案件真的是有刑事成分,法院受理后只能駁回,法院為了減少程序上的操作,會出現類似這種情況。
二、起訴狀遞交后多久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開庭的具體時間,但規定了各個階段的處理時間:
1、起訴書上交到法院后,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3、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4、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三、法院判決書多久會下達?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綜合上面所說的,起訴書就是對于起訴案件時必須要制作的文書,對于此案件只要法院受理了,那么就會給予案件的案號,從而確定開庭的時候,但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那么對于案件的處理就會結合案件的證據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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