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時效不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1、人身權請求權。需要說明一點的是,《民法總則》中增加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其起算點可以延至未成年人成年之后開始計算,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權益的保護。
2、支配性權利,比如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5、物權性權利,比如排除所造成或的妨礙、消除所形成或即將形成的危險、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不動產或者已經登記的動產返還請求權等都物權性權利都不適用訴訟時效。
6、道德性義務的請求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比如贍養、撫養、扶養等費用的要求。
二、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訴訟時效,簡單地理解就是權利的保護期,《民法總則》出臺后,一般的訴訟時效就由原來的2年變成了3年,也就是說當權利人的權利遭到侵害時,可以向法院要求保護權利人受損害的權利,對于侵害人予以懲罰,如采取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責任承擔方式,以期對權利人的損失進行補救,但是如果權利人沒有在訴訟時效內及時地行使權利,那么將失去法院對侵權人的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可以理解為就算權利人打贏了官司,權利人也不能要求法院強制侵權人承擔責任,這與在訴訟時效3年內行使權利的區別在于,如果權利人在3年內起訴并打贏了官司,那么在判決書或者裁判書生效后,侵害人還是沒有履行權利的,那么權利人可以就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裁判書申請法院強制義務人承擔裁判文書中應承擔的義務,法律設置訴訟時效的目的就是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出現權利上的睡眠。雖然權利人在超過3年訴訟時效后再起訴失去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的權利,但是并不意味著法院對于權利人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提起的訴訟會不予以受理,法院仍應當受理,只不過在受理后如果侵害人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并且經過審查發現權利人并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等事由的,法院才依法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否則,如果侵害人沒有提起這一抗辯事由,法院也不能依職權主動適用。
此外,當事人之間也可以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重新達成新的訴訟時效,則從當事人重新達成協議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現實生活當中訴訟時效對于民事方面的起訴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如果超過這段時間的話,雖然說可以起訴,但是到法庭當中可能對方會利用這個理由來進行抗辯,就會導致自己勝訴的權利喪失,在這種情況之下有一些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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