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被定主犯的依據有哪些?
區分主犯和從犯,應當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系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雇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雇傭、受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
對于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于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販毒案件調查取證的問題
1、口供之外與毒品有關聯的物證的收集不到位。販毒案件多是在一對一的情況下進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證,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被告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
2、忽視收集印證言詞證據的證據。對被告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映證,案件移送起訴后,需補充證據時,由于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鎖鏈。
3、破案的時機把握不準。販毒案件必須處理好破案的及時性和適時性的辯證關系。既要及時偵破從快打擊,又不能一發現販毒就打,時機選擇不當,無疑會使本有條件做到人贓俱獲的案件只得通過補充收集大量間接證據予以彌補,大大增加了偵查投入。
4、疏于對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證、辯疑、深查。共同販毒案件,忽視對單個成員的取證,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員的犯罪事實難以認定。
我國是嚴禁毒品交易的,對于販毒行為,肯定是構成了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司法判決,另外,對于販毒的處罰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處理,特別是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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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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