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販毒上訴會加刑嗎?
上訴是被告的基本權利,即使是販毒罪,上訴也不會加刑。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基本出發點是為了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防止上訴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的監督和指導;和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和抗訴水平。此項原則,對中國現行刑事訴訟司法實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上訴不加刑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法院對販毒案件都是從重處罰,判決后,被告有半個月的時間準備上訴。作為嫌疑人,上訴是基本的權利,根據我國刑訴法的原則,上訴不許加刑。法院開啟二審程序,經過審理,可能會改判或者維持原判。一般來說,二審法院會在三個月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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