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構成條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爭的正?;顒印?/p>
2、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給予保護,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獲而潛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獲的已決犯和未決犯。所謂“包庇”是指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幫助其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實踐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機關正在追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資助或者交通工具,幫助該案犯潛逃的,或者幫助毒品犯罪分子毀滅罪跡,隱匿、轉移、銷毀罪證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盡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種多樣,但目的只有一個,是幫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為,只能發生在被包庇者實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沒有通謀,如果事前通謀,事后又包庇的,則屬于幫助犯,以共同犯罪論處。事中通謀也屬于事先通謀,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應當按照本罪處罰。
3、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應從重處罰。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
行為人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出于親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們義氣,有的是出于貪圖錢財等,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只要明知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構成本罪。
二、司法實踐中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正確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應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進行的毒品犯罪情節輕微,毒品數量很小,受刑罰處罰較輕,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也比較小,那么包庇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罰。在實踐中要注意正確區分本罪與知情不舉行為的界限。
“知情不舉”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機關檢舉揭發,也沒有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對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積極幫助,表現為消極不作為,這種消極不作為,由于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知情不舉罪,因此不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與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包庇的對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對象,必須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對象,則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由于過失不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所以此罪只能是故意犯罪,但實際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究竟是什么,這并不是影響本罪成立的關鍵,只要行為人在明確知道屬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的情況下,同時予以了包庇的,那么就能夠認定構成本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認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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