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累犯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毒品犯罪。其中,前罪所指的毒品犯罪,僅指刑法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這兩個罪。后罪所指的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所有毒品犯罪,即刑法第347條至第355條規定的12種毒品犯罪。
2、前罪必須被判處刑罰。這里所說的被判處刑罰,是指犯罪分子被判處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主刑和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中的任意一種刑罰。
3、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被判處刑罰以后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前罪被判處實刑,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期間、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前罪被判處緩刑,后罪必須發生在前罪的緩刑考驗期間、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的任何時間內。前后兩罪的時間間距沒有任何限制。
二、毒品再犯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只要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不論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后,還是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的,都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又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犯罪的,應當在對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從重處罰的規定確定刑罰后,再依法數罪并罰。
對同時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應當同時引用刑法關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條款從重處罰。
毒品累犯與我們熟知的一般累犯多少還是有一些不同,但是毒品累犯對前罪和后罪之間的時間間隔并沒有要求,如果是一般累犯的話,那通常要求前罪與后罪之間間隔在五年之內。而認定構成了毒品累犯(毒品再犯)的,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應當從重作出處罰。
毒品犯罪的再犯和一般累犯的區別
毒品犯罪累犯與再犯的區別有哪些
“毒品再犯”與累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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