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口公開審宣判毒品案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權益?
海口刑事法庭公開審理宣判毒品案的行為并沒有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權益,這種做法也是合法的。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公開審判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上都應當公開進行。無論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還是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都應當公開進行。
二、哪些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在這些案件中,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確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根據《刑法》的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
另外,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國家秘密性質的,也屬于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個人不愿公開的隱秘,這些隱秘如果公開將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帶來麻煩,給他們的內心造成創傷和壓力。如兩性關系、生育能力等。
除此以外,人民法院對于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于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因為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處于成長、發育狀態,思想不穩定,很容易受外界的影響,不公開審理有利于對他們的教育和挽救。
對上述案件不公開審理,是指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不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記者報道,但宣判一律公開進行。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三、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概述: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4、國家工作人員走私、制造、運輸、販賣毒品;
5、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6、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4)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滿二千五百支,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滿五千支;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滿一萬片,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滿五千片);
(6)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滿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8)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四)十五年、無期、死刑: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1)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嗎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
(6)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5、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7、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對于毒販子,在當今社會雖然不能用人人得而誅之的這句話來形容,但是大家要知道毒販子的一些惡劣行徑,有不計其數的家庭毀于毒品,甚至有不計其數的刑警工作人員都在偵查毒品案件的過程當中因公殉職的話,就知道法庭公開審理毒品案件實在是很有必要的。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認定
毒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釋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案件回避的適用是怎樣的
2021-03-17政府機關出臺的文件不合法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嗎
2020-12-27已婚男人婚外生子違法嗎
2021-01-01事故全責方死亡家屬能要求無責方賠償嗎
2021-02-07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2021-01-05配偶宣告失蹤婚姻關系如何認定
2020-11-14八級傷殘是什么待遇
2020-12-07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應該如何支付
2021-01-06接=解除合同后工資怎么補償
2021-01-28丈夫不工作掙錢能訴訟離婚嗎
2021-03-25人壽保險的辦理和理賠途徑是什么
2020-12-30被保險人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
2020-12-25游客死于“高原反應”保險拒賠
2020-12-21大奔嗆水受損是否屬于保險事故
2020-11-18保險公司是否有追償的權利
2021-03-17解讀車險理賠中的誤讀條款
2021-01-04土地承包合同需要公證嗎
2020-12-25土地入股怎么分配利息
2021-02-27協議拆遷的背后有哪些陷阱
2021-01-12自建房拆遷補償標準
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