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多少克才構成犯罪
(一)數量標準
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定了2檔刑期:一個是數額大,在7年以上至無期并處罰金;一個是數額較大,3年以下,情節嚴重的,3-7年,并處罰金。
數額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3、三唑倫、安眠酮50千克以上;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數額較大的標準: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二)含量折合問題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了對販毒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近年新型毒品增加,海洛因摻假頻繁,純度越高危害越大卻是不爭的事實。論處對大量摻假與高純度販毒同等處罰,表面上嚴懲,實則有失公正,有違罪責相適應原則,故而有必要對以下兩種情形的毒品作含量鑒定并將其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1、有證據證明摻假明顯的。2、新型毒品案件,因其成分混亂,應對其毒效、含毒量鑒定,并參考交易價格,決定適用的刑罰。
對于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應進一步作成分鑒定,確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對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別確定其毒品種類;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應以其中毒性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如果毒性相當或者難以確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較大的毒品成分確定其毒品種類,并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數量。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已規定了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按照刑法、司法解釋等規定適用刑罰;對于刑法、司法解釋等沒有規定量刑數量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藥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的數量后適用刑罰。
二、怎么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劃清本罪與他罪的法律界限?
(一)本罪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及窩藏毒品罪的界限。
行為人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的行為都是以非法持有為前提的。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外,還須注意的是,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數量標準,達不到法定標準的只能按違法處理。然而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窩藏毒品罪只要有行為即構成犯罪,無需毒品數量達到較大。
(二)本罪與盜竊、搶奪、搶劫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搶奪、搶劫他人財物時附帶獲取毒品的,如果在來不及清理贓物或不知犯罪所得中有毒品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定罪處罰;如果明知獲取的贓物中有毒品而非法持有的,應按盜竊罪或搶奪罪或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事先明知他人有毒品,而實施盜竊、搶奪、搶劫行為得手后又非法持有的,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總之,根據其法律特征劃清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要達到一定數量時才構成犯罪,如果數量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而我國法律也明確規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數量標準。非法持有毒品數量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數量少,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標準
吸毒者持有毒品的行為怎么定性?
最新毒品犯罪死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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