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層法院財產訴訟標的受理標準是多少?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普通案件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五千萬元以上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標的額一般在五千萬以下。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關于規避級別管轄的問題。
審判實務中一些法院突破級別管轄權限受理訴訟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初始的違反級別管轄規定,即法院受理訴訟時爭議標的數額等就明顯超出其級別管轄權限;另一種是后發的違反級別管轄規定,即在受理訴訟時,原告主張的爭議標的數額在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內,但在開庭時,由于原告增加或變更了訴訟請求。爭議標的數額發生了變化,超出了受訴法院的級別管轄權限。
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是民訴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原告若是正當行使此項權利,本無可非議,但問題在于原告利用此項權利規避級別管轄。按照爭議標的額,訴訟本應當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但原告為了使下一級法院能夠受理其訴訟,起訴時故意將爭議標的額降低到下一級法院的級別管轄權限內,等到法院開庭審理時,原告再要求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發生財產糾紛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在向法院提交訴訟狀時也是需要注意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當法院審理了案件時發現并不具備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后,也是需要及時的與上級法院提出移交案件的申請,當上級法院審核并批準后則可以辦理案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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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糾紛起訴訴訟標的額
商標訴訟的訴訟標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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