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的進行過程中訴訟標的物能否改變?
是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變更訴訟請求,需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舉證期限的限制。
二、意義
訴訟標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須具備的。訴訟標的是整個訴訟的核心。
具體來說,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御都圍繞著訴訟標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后,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復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后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向法院再行起訴。
三、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系。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在公民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權,那么在提起訴訟后也是會有相關機構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法分子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也是會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在訴訟的過程中也是可以選擇放棄或者變更訴訟內容的。
小額訴訟標的額的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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