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家出走警方會受理么?
發現未成年人出走且有明確的跡象表明屬于非正常行為時,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是否能立案,公安機關會綜合推斷后再確定;如果符合失蹤立案的立案條件,公安機關會及時立案的,即使不具立案條件公安機關也會提供相應的協助與幫助。
公安機關對失蹤案立案須具有6個方面的顯著特征:失蹤現場有明顯被侵害痕跡的;人與機動車同時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失蹤人員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未滿14周歲失蹤,超過48小時的;失蹤原因不明、超過3個月未歸的。
二、具體情況
公安機關其他執法單位接受報告后,應當在24小時內制作《公安機關協助查找失蹤人員移交函》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派出所,并將移交情況告知報告人。公民和單位向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臺報告人員失蹤的,110報警服務臺應當派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知有管轄權的公安派出所派員到場處置。
參照《河南省公安機關協助查找失蹤人員工作規定》第九條規定,公安派出所民警接到有關失蹤人員的報告后,應當認真向報告人了解失蹤人員相關情況,填寫《失蹤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錄入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失蹤人員信息庫,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報告人姓名、住址、單位及聯系方式;
(二)失蹤人員姓名、曾用名、別名、性別、年齡、民族、血型、體貌特征、口音、有無精神疾病、身份證件號碼、通訊方式;
(三)失蹤人員居住地、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或者就讀學校;
(四)失蹤人員的主要社會關系及其與報告人的關系;
(五)失蹤人員失蹤前最后一次出現的時間、地點、著裝、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員失蹤前曾經打算辦理的事項、參與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地點;
(七)失蹤人員失蹤前有無反常言行;
(八)報告人認為可能的失蹤原因;
(九)與失蹤人員相關的其他情況。
情況緊急的,應當先行查找,再制作詢問筆錄。制作詢問筆錄時,應當詢問失蹤人員親友和單位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自行查找的情況,并向其提出在公安機關協助查找的同時繼續自行查找的必要性建議。
需要明確的是,對于成年人離家出走的情況,公安機關一般是不會立案處理的,因為成年人有自己進行各項民事活動的權利,但對于未成年人,由于并不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公安機關找到后應當立即帶回,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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