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對毒品行為的打擊力度是很大的,多數涉及到毒品的行為都是規定為了犯罪,而在情節嚴重的時候會直接判處行為人死刑。但對于一些毒品犯罪,卻明確規定不對犯罪分子判死刑立即執行。那究竟哪些情況下可以不對判死刑立即執行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毒品犯罪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已查獲的毒品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計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3)經鑒定毒品含量極低,摻假之后的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大量摻假但因故不能鑒定的;
(4)因特情引誘毒品數量才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5)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
(6)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確屬初次犯罪即被查獲,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數量剛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
(8)家庭成員共同實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對較輕的;
(9)其他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
二、毒品犯罪適用死刑限制
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僅有被告人口供與同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定案證據的,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要特別慎重。
毒品犯罪可以說是很常見的犯罪,同時世界上很多國家對這樣的行為都是給予了嚴厲打擊的。就拿我國來說吧,對于毒品犯罪最高可以判處行為人死刑,但在一些情況下雖然情節比較嚴重,但此時也是不能判死刑立即執行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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