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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復雜多樣、不斷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況大量出現,有必要進一步準確界定制造毒品的行為、方法。而實踐中,究竟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有哪些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有哪些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獲得的,如鴉片就是通過切割未成熟的罌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種天然制品,但絕大部分毒品只能通過化學合成的方法取得。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醫藥和化工生產用的原料就是我們所說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醫藥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劑。下列行為應當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1) 從罌粟中提煉、制造鴉片、嗎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
(2) 從大麻中提煉、制造大麻煙、大麻脂、大麻油的;
(3) 用麻黃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煉、合成冰毒、搖頭丸的;
(4)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或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物品的,等等 。
制造毒品不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和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也包括以改變毒品成分和效用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如將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類毒品與其他毒品混合成magu或者搖頭丸。
為便于隱蔽運輸、銷售、使用、欺騙購買者,或者為了增重,對毒品摻雜摻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質,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
二、制造毒品的怎樣處罰
已經制成毒品,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可以判處死刑;數量特別巨大的,應當判處死刑。已經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論處。購進制造毒品的設備和原材料,開始著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論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條),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毒品,由定為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罪并罰。運輸、販賣同一種毒品的,毒品數量不重復計算;不是同一種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并罰。
以上就是對屬于制造毒品的行為介紹,要是沒有人制造毒品,社會上的毒品犯罪率一定會直線下降。國家一直在不遺余力的打擊毒品犯罪,制造毒品的行為自然會受到處罰,而且處罰還會非常嚴重,已經制成毒品,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可以判處死刑;數量特別巨大的,應當判處死刑。涉嫌制造毒品,您最好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師進行辯護。
2020年毒品犯罪最新司法解釋
販毒多少克可能被判死刑?
販毒罪定罪證據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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