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銷案后還會有案底嗎
立案銷案后不會有案底。報案后會有記錄,只有觸犯法律,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會有案底。
二、銷案的情況
1、案件破獲,但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程序上叫做銷案;
2、案件破獲,嫌疑人也全被抓獲,那么案件進入“破案”狀態;
3、案件當事人全部死亡(侵害人與被侵害人),或是犯罪嫌疑人已死亡,那么案件自然銷案;
4、案件久偵未破,且對侵害人的刑罰處罰已經過了刑罰
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節 撤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第一百八十四條 需要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
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后,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立案偵查。
對于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繼續偵查。
銷案之后是沒有案底的,因為這個案子是不構成犯罪的,而案底是犯罪之后才會存在的犯罪記錄,在很多時候案底會被人歧視,而且會毀掉自己大好前程。有案底的人和自己的直親,是不可以從事國家機關單位的工作,所以不要去犯罪。
立案后可以撤銷嗎?哪些情況下立案之后還能撤銷案件?
刑事和解后撤銷案件是否可以
刑事拘留后撤銷案件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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