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有標的的訴訟費怎么計算?
有訴訟標的額的案件,應當按照起訴金額交納訴訟費。
如果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減半收取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交納退還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zhí)行申請費執(zhí)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
這里所說的費用,待實際發(fā)生后交納。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當公民的權益手打了任何的侵犯后都是可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那么在提起訴訟后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如果訴訟案件中的訴訟標的有明確的金額時則可以按照訴訟標的額進行計算,如果當事人后期增加訴訟請求的數額后也是需要當事人補繳訴訟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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