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保全申請標的物不明確法院會同意嗎?
訴訟保全申請標的物不明確的話法院是不會同意的,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二、申請財產保全時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中關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在訴訟前或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財產做出保全的規定,在訴訟前或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應向本院提供下列資料:
1、被申請人的戶名、開戶銀行及帳號;
2、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人;
3、提供相當于財產保全價值的財產擔保。如屬第三方為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書及相應價值的財產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連原告自己都不清楚標的物,法院如果亂七八糟的就開始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的話,人民法院都要為這種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況且,這種敗壞司法形象的行為,人民法院絕對不會按照原告的要求隨意胡來的。不明確標的物就起訴,這也是很荒唐的一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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