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規定的毒品犯罪當中,包括了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運輸毒品罪等等,而這其中有一個是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但并不是只要行為人非法持有了毒品就要定罪處罰,而是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標準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那么非法持有多少毒品構成犯罪呢?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非法持有多少毒品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12,20 法發[1994]30號)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據《決定》第三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而根據法律的規定這里的“數量較大”是指
1.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10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的;
3.三唑倫、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滿5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滿5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而這剛好也就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毒品數量要求。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其他少量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如何認定非法持有多少毒品罪
一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本質在于行為人對毒品事實上的支配或占有,就“持有”的表現形態而言,“持有”既可以表現為靜態的占有、藏有的行為,也可以表現為隨身攜帶等動態的行為,“持有”的狀態并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因此,應避免將凡是隨身攜帶或者乘坐交通工具將毒品從甲地“運輸”到乙地的行為,均認定為“運輸”行為;
二是對于毒品犯罪案件證據的認定,往往由于毒品、毒資等證據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導致審查證據和認定事實困難。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僅憑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由于毒品的種類繁多,根據不同的毒品種類,在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標準下,那么非法持有人就會涉嫌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使沒有達到該罪的立案標準,也是可以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處罰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都可以來電咨詢一下律霸網站的在線律師。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如何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情節嚴重
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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