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我們實際生活中常見的一種犯罪行為,那么,什么是毒品犯罪呢?其實,解答這個問題并不難,只需要我們把握好毒品犯罪的概念、構成和立案、量刑標準即可,下面,隨律霸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為犯罪行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二、毒品犯罪的構成
根據我國刑法,毒品犯罪包括以下行為: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2、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3、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走私制毒物品;
4、非法買賣制毒物品;
5、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
6、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種植種子、幼苗;
7、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8、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
三、毒品犯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關于判處死刑案件的數量標準問題
人大《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這個規定是人民法院對嚴重毒品犯罪分子決定量刑的法律依據。
由于這個規定量刑幅度較大,既包括15年有期徒刑,又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因此,人民法院對達到《決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毒品數量標準的嚴重毒品犯罪分子,在量刑的時候,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根據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特別是對于是否判處死刑的案件,既要根據毒品數量的多少,又要考慮犯罪的情節。其中,有的毒品犯罪分子雖然剛好達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千克、海洛因50克,但屬累犯、慣犯或者其他情節特別惡劣的,也可以判處死刑;有的雖然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在1千克以上,海洛因在50克以上,但屬偶犯、從犯、或者有其他從輕、減輕情節的,也可以不判處死刑。
犯罪案件情況復雜,各地的情況不同,判處死刑的毒品數量標準不可能絕對一致。各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決定》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與毒品犯罪作斗爭的形勢的需要,提出一個供本地區內部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四、毒品犯罪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上文可知,毒品犯罪主要是指與毒品相關的犯罪行為,比如,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制造毒品,等等。此外,了解毒品犯罪,不僅要了解該罪的概念和特征,還要了解該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到我們律霸官網咨詢,我們將盡快為您具體解答。
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最新毒品犯罪死刑標準
毒品犯罪的管轄問題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項目解散員工該怎么安置
2020-11-11股東變更需要本人到場嗎
2020-11-14民間借貸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2020-12-05如何為精神病人確定監護人?
2020-11-30探望權如何行使
2021-01-01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是不是沒有資格繼承遺產
2021-02-14干涉老年人婚姻是否承擔責任
2021-01-20員工在下班路上受傷公司如何處理
2021-01-16支付訂金了不想履行合同怎么辦
2021-01-31購房新政策二套房契稅相關規定
2021-02-21企業重組職工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01在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呢
2021-02-08輕傷取保候審的條件和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2020-12-01辭職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0-12-22用人單位使用已經辭職的員工參與拍攝的宣傳視頻,是否侵犯個人肖像權
2021-01-30拼裝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由誰賠償
2021-02-07人壽保險重要性及功能有哪些
2021-03-17五五分成保險是怎樣賠償的
2021-01-17跳槽去另一個公司保險基數怎么算
2020-12-20關于保險欺詐的載體是如何的
2021-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