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萬標的的立案費訴訟費是多少?
會按照按0.9%交納即22800.00元。
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后相加,所得總數即為應收額。
二、負擔情形
根據《交納辦法》,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
1.敗訴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擔。《交納辦法》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協商負擔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交納辦法》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上訴人或申請再審人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依照《交納辦法》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交納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5.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在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交納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如果公民與他人發生了糾紛事件后,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在當事人提交訴訟請求時也是需要提交訴訟材料以及案件的相關證據,同時也要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會根據訴訟的具體金額來確定,訴訟費用也會由敗訴方一方承擔。
訴訟費用計算錯誤是否可以上訴,包含哪些方面
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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