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署名權的權利性質是什么?
署名權是一項重要的著作權,它與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共同構成了著作權中的著作人身權。署名權的主體包括:
第一,創作作品的自然人;
第二,被視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確約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二、署名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作者有權決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藝名、筆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當作者選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變。對于合作作品,各個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權,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順序應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議決定。
2、出版發行他人作品必須注明作者。無論傷口其他權利保護期是否屆滿,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權在任何時候者是不可侵犯的。
3、公眾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或強制許可范圍內使用作品時,雖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權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或出處。
4、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發表,或者未參加創作而作者一起署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第3項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三、作者自己的署名權可以放棄嗎?
署名權不得放棄,所謂放棄的意思表示無論是協議還是單方聲明都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且放棄署名權的涵義僅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這本身其實是署名權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權的方式就包含有署真名、筆名及不署名等;同時,作者自己不署名,并不能得出他人可以署名的推論,事實上,除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情況下,作者都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排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并未明確規定署名權不得放棄或轉讓,但署名權屬于著作人身權,而“著作人身權所要保護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間的人身聯系”,按照人身權自身的邏輯,他們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同時,“作者放棄著作人身權的約定也無效”。
其實署名權也很好理解的,任何的作品在創作出來以后,作者都可以在作品上標上自己的名字,包括職務發明,職務發明的專利權雖然是歸單位的,但是發明人是具有署名權的,而且署名權不因為著作權到期就受到影響。
作者署名權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單位有職務作品署名權嗎?
美術作品著作權侵權怎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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