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決定書內容結構包括哪些
立案決定書內容結構包括以下幾點:
1.正本
正本聯是立案決定的依據和憑證,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2.存根
存根聯作為公安機關立案的憑證,用于公安機關留存備查。包括: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和職業,批準人,批準時間,辦案人,辦案時間,辦案單位,填發時間,填發人等。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明確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欄可以用橫線劃掉。
二、立案決定是的法律背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有無犯罪事實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認定。只要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即應立案,而不管是否已經明確行為人是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范圍的,由接受單位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h級以上公安機關直接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上批示立案的,也應制作《立案決定書》。
三、應注意的問題
1、對具有黨員和監察對象雙重身份的被調查人而言,其違紀違法行為在觸犯黨紀的同時,許多情況下也會觸犯政紀。實踐證明,對其中的領導干部和組織部門管理的干部宜按黨紀案件立案,對其他監察對象,雖然也具有黨員身份,按政紀案件立案查處比較穩妥。即使對需要同時追究黨紀和政紀責任的案件,也可按這一原則把握,先在黨紀或政紀中選擇一種立案,處理時再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時追究其他紀律責任,采取這種辦法處理,紀檢監察機關的辦案工作比較主動。中紀委監察部編寫的《紀檢監察公文》要求這種情況以紀檢監察機關聯名發出立案決定書,從基層辦案實踐看,這一做法并不多見。
2、《紀檢監察案件檢查教程》中講,紀檢監察機關對立案決定通報、通知的形式,一般采取發出《立案決定書》或《立案通知書》,筆者認為使用《立案決定書》比較規范,使用《立案通知書》法規依據不足。
關于立案決定書內容結構我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進行立案決定之前需要對違法違紀現象進行調查和處理,保障事件的公平公正性。小編針對立案決定書內容結構這些問題,給大家做了簡單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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