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錯誤羈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脫逃如何定性?
被錯誤羈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脫逃也會被定性為逃脫罪,尚未經人民法院審判定罪而被司法機關依法關押的犯罪嫌疑人脫逃的,也構成脫逃罪。《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對脫逃罪進行了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無罪者與其他人共同實施。無罪者與其他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共同實施了脫逃行為,是否構成脫逃罪,應分兩種情況予以認定:
(1)如果行為人與共同脫逃的人沒有共同的脫逃故意,而是趁監管不嚴或者趁他人脫逃之機而參與其中一起脫逃,由于行為人不存在脫逃的共同故意,這種脫逃行為,其前提仍然是無罪,因此不能以脫逃罪處罰。
(2)如果行為人具有與他人脫逃的共同故意,無罪行為人雖然不單獨構成脫逃罪的主體身份,但無罪者與有罪者共同脫逃,形成了有罪脫逃的共同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論上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雖然不能單獨構成某一犯罪,但無身份的人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構成某一犯罪。
二、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
1、提出賠償申請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申請賠償人應當按要求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明確規定被錯誤羈押的這部分群體是可以要求司法機關承擔賠償責任的,有什么問題到最后都一定會調查清楚的,在問題還沒有調查清楚之前就故意逃脫自己也是很不利的,可以將其稱之為做賊心虛。司法機關發現羈押錯誤了的話,一般都會主動釋放的。
先行羈押折抵刑期是否可以
在羈押期判刑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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