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就生活中發現的犯罪向公安局報案的,此時可能公安局認為不滿足《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條件,往往會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那此時公安局不予立案怎么辦才好呢?具體可以通過怎樣的途徑來進行救濟?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1、向公安機關提起復議、復核
報案后,公安機關卻不同意立案,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時,書面通知報案人。報案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不予立案,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報案人。報案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向檢察院提起申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或者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
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檢察院接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檢察院的控申部門受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控告和申訴,并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3、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如下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不必等公安機關立案: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就包括向公安機關提起復議、復核,向檢察院提起申訴,向法院提起自訴。而在這個過程中要是有需要的話,也是可以通過我們律霸網站委托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民事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關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時的法律監督問題
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法院應當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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