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倒賣車票、船票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倒賣車票、船票罪的構成要件: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后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于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于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聽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二、倒賣車票、船票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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