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制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準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什么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是指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主債務未償還抵押合同能否解除
2020-12-17征收土地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應該怎么補償
2021-03-2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傳喚會放出來嗎
2020-12-14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規定
2021-03-20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2021-03-18民事一審有終審判決嗎
2020-12-13婚前財產公證程序
2021-02-16房屋抵押擔保有時效性嗎
2021-01-02交通事故對方全責不賠償怎么辦
2020-12-02快退休可不可以辭退
2021-01-23房地產評估的原則
2020-11-30哺乳期內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021-03-18試用期離職是否受競業限制
2021-02-23人壽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有哪些,哪些人壽保險合同無效
2021-02-28保險指定受益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3-26對每一危險單位的風險管理的規定有哪些
2020-12-10意外傷害險可分為哪些種類
2020-11-12保險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有哪些
2020-12-31保險條款是如何分類的
2021-03-04船舶沉沒保險人拒付是否合法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