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4日,女子曹某與男子王某結婚。2006年5月,曹某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某。2010年4月,王某發現曹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兩人離婚。孩子王某某歸王某撫養,曹某每月給付500元撫養費,并負責償還夫妻共同債務5000元。2011年7月,因王某拒絕曹某看望小孩之事,曹某以王某不是王某某的生父為由,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經親子鑒定,確認王某不是王某某的生父。故法院判決王某某由曹某撫養。王某以王某某不是其親生子,對他不應承擔撫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曹某返還其撫養王某某的1.5萬元撫養費。
律師點評:
本案中曹某與王某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于曹某隱瞞小孩是與他人所生這一重要事實,致使王某將小孩當成自己的親生子女撫養。從法律上講,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雖然對王某某進行了撫養,但他既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養父、繼父,故對王某某不應承擔法定撫養義務。按照《民法通則》第58條第3項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王某受欺騙,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撫養了王某某,應屬無效。《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而且,夫妻關系存續有效,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必然要承擔另一方違法行為所致的后果。因此,王某有權要求曹某返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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