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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法子女撫養費的金額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例如不撫養孩子的一方的月總收入一年為15000元,那么他每月可以按4000元左右的標準給付女子的撫養費。同時,該司法解釋也對負擔撫養費的比例設置了上限,即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對于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原則上撫養費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只有在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判決,從現在的情況來看,我國目前多數子女撫養費都有夫妻雙方協商解決。
所以,撫養費的標準法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硬性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第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第二是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第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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